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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纪检监察安全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21年02月26日 15:39

(莞工纪〔2021〕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纪检监察安全工作,明确纪检监察安全工作责任与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有关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和因工作需要参与、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纪检监察安全工作的范围:

(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被谈话、审查、核查人员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

(三)纪检监察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纪检监察工作场所内的安全管理与保障工作;

(五)安全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工作;

(六)日常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四条纪检监察安全工作责任分工:

(一)校纪委书记对纪检监察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纪检监察室主任对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对纪检监察安全中的重点环节、主要工作、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三)纪检监察室分管执纪审查工作负责人对执纪审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执纪审查过程中核查、调查、谈话、陪护、保密应急处置事项的组织协调与配合等安全工作全程负责。

(四)纪检监察室分管办公室综合业务负责人对谈话室安全设施和工作人员的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做好监控、安防、消防、医疗、生活等设施保障、管理和制度落实,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应急处置事项的组织协调与配合工作。

(五)相关工作人员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被谈话、核查或调查人的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

第五条纪检监察安全工作要求:

(一)及时组织开展安全工作专项自查,重点做好谈话场所、办公场所等房屋安全、审查调查安全和“走读式”谈话安全检查工作,正视问题,切实整改。

(二)工作中凡需与被调查人展开谈话、核查或其他人员了解情况的,谈话前要报批,全面了解和掌握被调查人员和谈话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做好谈话安全预案。

(三)谈话必须在标准化谈话室内进行,未经校纪委书记批准,不得在其他地方谈话。

(四)未经校纪委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谈话区域。未经批准和检查,任何人不得将任何物品带进谈话场所。不得在谈话场所使用任何通讯设备。

(五)谈话和审查调查过程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应当及时移交。

(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不准违反工作保密规定,向有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为被调查人开脱责任。

(七)对案件涉及款物,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由专人保管,对相关文书使用、手续办理情况、涉及款物保管和处理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六条因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者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如有与上级工作制度不相符的,按上级工作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自2021年1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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