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工纪〔2021〕2号)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和因工作需要参与、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和上级有关保密规定,牢固树立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守秘密。
第四条纪检监察保密范围: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电、资料、信函等;
(二)未标明主动公开或不在信息公开范围的文电、资料等;
(三)检举控告材料、案件查处材料、涉密档案等;
(四)涉及学校人事、财务、招标、招生、招聘、考试等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包括相关规划、计划、总结、讲话、谈话记录、档案、内部文件、统计数据、资料等;
(五)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学校保密办公室确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五条保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一)加强保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各类文件统一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和保管。
(二)保密文件、材料要单独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严禁携带外出。
(三)密级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密件要在三天内处理完毕。领导阅办完毕,及时保管好。收、退密级文件都要履行签字手续。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保密文件、资料要及时登记保存,个人不得存放。
(五)查阅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六)翻印、复印文件资料必须经校纪委书记批准,翻印、复印件按原件要求进行严格管理。
(七)不准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保密文件、资料。
(八)工作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需要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统一进行销毁或送保密单位统一处理。销毁保密文件、资料,应有两人同时在场,并履行销毁和监销手续。
(九)凡起草、打印保密文件过程中剩下的草稿和废纸,要及时清理、烧毁,不留字迹。
第六条检举控告工作和执纪审查工作中的保密管理:
(一)重要问题线索和所有审查调查材料包括检举控告信息材料、检举控告登记材料、审查调查报告、谈话笔录等,做到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严格检举控告办案程序,不得将检举或其他不宜公开的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
(二)在案件查处中,不得和任何与参与调查无关人员谈论案情,严禁违反规定向举报双方泄露有关情况。
(三)对查办案件的批示、检举控告材料、案件调查、分析报告、审理结果报告等材料,要严格保密,必须及时放入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不得随意摆放。
(四)非工作需要或非本人经办的案件做到不问、不看、不外传。
(五)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案件办理情况,不在私人信件及日常通讯中涉及案件内容。
(六)不携带案件材料到公共场所或在办公室外阅办。
(七)外出查案确需携带案卷,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两人专管,必要时可派专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包不离身,并及时检查。
(八)不在公共场所或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里谈论案件情况。
(九)对案件的通报,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个人在宣传报道中不经批准随意涉及案情。
第七条其他保密事项的管理:
(一)加强会议保密管理。凡会议、班子会议研究未行成决策和规定的会议讨论内容,不得向其他人员泄漏。
(二)加强计算机保密管理。保密文件打印后,要及时存放到其它介质上,并采取加密措施,存放到安全地点。临时存放在计算机和其他存储设备中,要采取稳妥的加密措施,防止其他人调阅。禁止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中存放、处理问题线索和案件查办情况等涉密信息。
第八条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失密、泄密和损失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故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如有与上级工作制度不相符的,按上级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21年1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