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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莞理工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0年10月21日 10:09

(莞工党〔2020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等巡视巡察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成立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及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审计处处长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纪委。

第六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组长和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由领导小组授权。组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单位、部门抽选优秀干部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对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工作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巡察范围为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巡察对象重点为学校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巡察。着力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违反党内政治生活有关规定的问题;是否存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力的问题;是否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遵守党的廉洁纪律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学校党委及领导小组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巡察对象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四条 巡察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

(十二)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六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及巡察办请示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开展前,巡察办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全面了解被巡察单位情况,根据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巡察方案审定后,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内容,提前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第十九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工作任务,召开巡察动员会,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组联系方式,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第二十条 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对被巡察单位的反馈意见。巡察工作报告应当客观准确地反映巡察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送巡察办。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报送巡察办。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并审议巡察工作报告、反馈意见及专项报告等巡察工作汇报,并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情况,除涉及到其本人的问题外,其它问题原则上都要反馈。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情况,应当对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意见反馈后,应当认真落实整改。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整改工作进度、整改结果,以及中长期深化整改工作安排。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承担整改落实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如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涉嫌违规违纪问题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被巡察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移交巡察办处理。巡察办收到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巡察办对巡察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台账、统一管理,会同巡察组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结果将作为学校党委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如实完整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干部、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及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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