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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0年09月15日 14:24

(莞工党〔2020〕50号)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谈话原则

(一)以党章党规党纪为依据,准确把握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

(二)坚持严管厚爱,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立足防范;告知制度,强调纪律。

二、谈话对象
学校新提拔任职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二)提出高校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根据新任岗位实际情况对其提出履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明确新岗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责任和任务;

(四)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四、谈话组织实施

(一)任前廉政谈话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校纪委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承办;

(二)谈话时间原则上在校党委发文后一到两周内进行;

(三)处级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委托纪委副书记进行,科级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由纪委副书记进行;

(四)视情况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五、其它

(一)学校新提拔任职的科级以上干部,到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如有特殊情况,由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做相应安排;

(二)对于同级交流任职的干部由校纪委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三)非中共党员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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