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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莞理工学院委员会监督执纪专项检查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0年05月23日 20:41

(莞工党〔2019〕54 号)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入开展廉政险防控,确学校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推动全面从治党工作不断向纵深发《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

第二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问题导向,突出 政治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坚持监督检查与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戒问责相结合。

监督执专项检查的要任务是围绕风廉政 设和学校中心工作,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 严治党,发现问题、推动改革,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 重大署贯,促学校业健

四条 监督执纪专项查的执行主体是学校纪委具体作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实施,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执纪责任。

的内

第五条 对学校及各二级组织机构开展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反对“七个有之”;

(二是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否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三)是否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四)是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别是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 议议事规则情况;

(五)选人用人是否风清气正,是否坚持好干部标准,五湖 四海、任人唯贤。是否存在跑官要官、拉票贿选、封官许愿等不 正之风;

(六是否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认真开展约谈提醒,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进行管党治党;

(七)是否坚持廉洁自律;

(八)学校党委、纪委需要开展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条 结合学校实际还可对领导干个人事项报告、国出修缮工程后勤保障校办产招标采购资产管理人事招聘、职称评审、招生录取、经费管理使用、奖惩评优及督事专项

的实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建议和方案,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 组织实施。成立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纪检监 察干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包括党委办公室、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 人员。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要做好相关准备,积 极配合检查。

第九条 工作小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

(二)与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党政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列席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的党政联席会等相关重要会议;

(四)受理来电、来信、来访,必要时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七)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十条 监督执纪专项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当出监执纪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并对检查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理建议,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工作小组的情况报告和理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同意后党委

学校党委当及时听取纪委展监督执纪专情况研究关处意见

第十二 当在 15 日内向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反馈相关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地提出整改意见,并视不同情况发出监督整改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要及时按规定报告和处置。

被检查二组织机构应当自到检查反馈意 之日 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一般3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整改方案要紧扣监督执纪专项检查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逐条梳理、深入剖析、切实可行、责任到人。

工作小组应善保管监督执纪专项检工作结束形成料交委办监察

结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将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结果作为二级组织机构、二级党组织工作评价和干部考核评价、评奖评先、选拔 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整改情况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监督执纪项检查工作人员当严格遵守工纪律。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监督执纪专项检查情况,隐瞒、歪曲、捏 造事实的;

(三)泄露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利用专项检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监督执纪专项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二级组织机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 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工作小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工作小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干扰、阻挠检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其他干扰 检查的情形。

第二十 学校责解

第二十一条 发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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