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工党〔2019〕5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确保学校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问题导向,突出 政治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坚持监督检查与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戒问责相结合。
第三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党风廉政建 设和学校中心工作,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 严治党,发现问题、推动改革,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 织、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的执行主体是学校纪委,具体工作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实施,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执纪责任。
第二章 专项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对学校及各二级组织机构开展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反对“七个有之”;
(二)是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否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三)是否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四)是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别是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 议议事规则情况;
(五)选人用人是否风清气正,是否坚持好干部标准,五湖 四海、任人唯贤。是否存在跑官要官、拉票贿选、封官许愿等不 正之风;
(六)是否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认真开展约谈提醒,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进行管党治党;
(七)是否坚持廉洁自律;
(八)学校党委、纪委需要开展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结合学校实际,还可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出国出境、修缮工程、后勤保障、校办产业、招标采购、资产管理、人事招聘、职称评审、招生录取、经费管理使用、奖惩评优及其他重点监督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章 专项检查的实施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建议和方案,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 组织实施。成立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纪检监 察干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包括党委办公室、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 人员。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要做好相关准备,积 极配合检查。
第九条 工作小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
(二)与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党政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列席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的党政联席会等相关重要会议;
(四)受理来电、来信、来访,必要时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七)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监督执纪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并对检查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工作小组的情况报告和处理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同意后,提交学校党委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纪委开展监督执纪专项检查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工作小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反馈相关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视不同情况发出监督整改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要及时按规定报告和处置。
第十三条 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应当自收到检查反馈意见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一般3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整改方案要紧扣监督执纪专项检查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逐条梳理、深入剖析、切实可行、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应妥善保管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材料,工作结束后及时形成档案材料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归档。
第四章 专项检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将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结果作为二级组织机构、二级党组织工作评价和干部考核评价、评奖评先、选拔 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整改情况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监督执纪专项检查情况,隐瞒、歪曲、捏 造事实的;
(三)泄露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利用专项检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监督执纪专项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被检查二级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二级组织机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 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工作小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工作小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干扰、阻挠检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其他干扰 检查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