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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0年05月23日 21:13

(莞工党〔201963 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督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防止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问题的发生,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弥月、乔迁、晋升、调动、入伍、升留) 学、就业、开业、获奖,以及直系亲属丧葬等事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

第四条 全校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 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 宜尽量不办,要切实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勤俭节约、倡树 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二)严禁借机敛财,本人及其亲属不得收受本条第一项所 指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三)严禁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 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严禁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报备制度。党员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应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 宜报告表》(见附件)并至少在事前 10 个工作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经同 意后方可举办,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省纪委或学校纪委备案。 具体报告、报备流程如下: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含正校级,按干部管理权限直 接向省纪委书面报告,同时知会学校纪委。

(二)学校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副校级)向学校党委书记 书面报告,同时知会学校纪委书记,并向省纪委备案。

(三)学校中层党务正职向学校党委书记书面报告,同时知会分管(联系)校领导,并向学校纪委备案;学校中层行政正职 向校长书面报告,同时知会分管(联系)校领导,并向学校纪委 备案。

(四)党政管理机构及群团组织、直属机构、产业机构副职 和正副科级干部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向学校纪委备案。

(五)二级教学、教辅机构副职和正副科级干部向所在二级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向学校纪委备案。

为直系亲属操办丧事礼仪的,可当时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

第七条 党员干部要把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自我约束和廉政承诺,及时如实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 会上说明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第八条 受理报告的负责人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提醒,提出整改要求;对报告内容无不同意见的,须在 3 日内反馈干部本人。

第九条 学校纪委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中、事后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 查处相关违纪违法问题;特别对中层领导干部要重点督查。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不及时提醒、不认真制止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非中共党员副科级以上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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