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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准确把握讯问的适用条件

发表时间:2018年11月01日 00:0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案例】

  S省纪委监委成立调查组,调查某国企原党委书记、董事长R某到境外赌博和公款打高尔夫球问题。在谈话过程中,R某主动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200万元的问题,并主动要求退赃,请求组织宽大处理。

  调查组报经领导同意后,随即由谈话转到讯问阶段,由于R某认错态度好,加上本人身患冠心病,立案调查之后,监察机关决定安排专人接送R某到留置点,为其配备了专门的医疗设备,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R某进行疏导、劝服,让他认识错误、打消顾虑、积极配合,对于推进调查进程起到了很大作用。R某积极配合,很快完成了笔录,并向组织写了悔过书,表示接受一切处理。

  S省纪委监委依纪依法给予R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认定R某有自首情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院对他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此后,司法机关依法对他进行了从宽处理。

  【解读】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首先是做人的工作。讯问的过程是一个综合施策、辨证施治的过程,既考虑被调查人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也考虑其认错认罪悔过态度,这里面体现的是被调查人作为公职人员的良知心性,也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责任担当。进入讯问阶段,不等于要“把人一棍子打死”,而是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回顾自己一路走来的成长经历,闭门思过、痛定思痛,在组织的关怀和帮助下把问题讲清楚,深刻反省自己犯错误的原因,认罪认错,真诚悔过,勇于承担责任。本案的焦点是从一般性的谈话转入讯问阶段后,对留置措施的使用问题。本案中,由一般的廉洁问题开始对R某谈话,在谈话过程中,R某主动交代了组织上不掌握的问题,由违纪违法问题转入了职务犯罪问题。调查组依照规定对R某进行留置讯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对我们的启示是,要随时关注案情进展,适时从一般性谈话转入讯问。

  讯问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人以问答方式,取得被调查人关于职务犯罪事实的陈述及其他证据的过程,既要用法律事实和外围调查取得的证据攻破被谈话人的侥幸心理和对抗态度,又要通过安排被调查人学习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用理想信念教育感化,亮明党的政策,使对象在思想上发生积极转变,让他们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真诚悔错改错。讯问的目的,不光是要查清问题,更是做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感化挽救,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意识,真心忏悔,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录和反思材料。本案例中,调查人员事前全面了解被调查人情况,在讯问过程中合理安排起居和照顾身体,有针对性思想减压,将风险降到了最低。不仅突破了案情,也促使对象认识错误、积极配合、真诚悔过,争取宽大处理。

  讯问要重“程序”,严格遵循审批和执行程序,由案件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调查组共同研究提出讯问方案,经分管该案的委领导批准以后,由调查组负责实施。讯问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缩小或者扩大范围、变更调查方向和事项。为了防止跑风漏气等情况的发生,讯问人员不能私下与被谈话人接触,也不能直接与被讯问人的家属亲友联络。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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