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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巡视、巡察、巡查⋯⋯有何区别?

发表时间:2023年04月02日 19:05

近日,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对象公布。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希27日出席全国巡视工作会议暨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动员部署会并讲话。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今年巡视工作,对巡视中管企业、金融单位等作出安排,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和《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23—2027年)》要求,守正创新,勇于亮剑,精准监督,更加强化震慑作用,更加突出标本兼治,不断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巡察、巡查,这些听起来颇为相似的词语频繁见诸媒体。那么,什么是巡视、什么是巡察,什么又是巡查?巡视组、巡察组、巡查组之间又有什么区别?

巡视与巡察

关于巡视与巡察的关系,在《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中有着清晰的界定: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据此,我们首先可以明确一个范围,即无论巡视还是巡察,都是在党内进行的,是实现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区别在于,由于层级不同,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相对应的称谓也有所不同:

——由党中央或党的省一级委员会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称为“巡视”,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巡视组,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由党的市县一级委员会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称为“巡察”,设立巡察机构,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并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巡察与巡查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巡视工作。1925年1月召开的中共四大就提出,“中国地域很大,中央为明了全国实际情况,随时特派巡行员,并同时做职工运动的指导员。”1927年召开的八七会议决定,中央要派出巡视员到各地实际指导地方党组织迅速转入秘密状态。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再次强调巡视指导工作,规定中央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中央特派员。1931年5月1日,《中央巡视条例》颁布施行,党内巡视制度正式建立。

从巡视人员的称谓变化便可窥见,我们党的巡视制度是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事实上,在《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之前,市县级层面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称谓就是“巡查”,党的十九大修改党章,把“巡查”明确为“巡察”。要特别指出的是,“巡查”一词并没有消失,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现在仍会被用到。

一般来说,巡视组、巡察组体现的是党内监督;而巡查组所体现的,可以是党内监督,但更多体现的是政府部门监督、某一系统领域内的监督。

派出巡查组的目的是促进任务落实、推动目标实现。中央、省、市县三级都可以派出巡查组。总的来说,巡视是从上视下,重在“看”的过程,有一种俯察全局的威严。

巡察重在“察”,即体察民情,掌握基层动态,重点发现“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着力发现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等。巡察的目的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厚植党的政治基础。

容易混淆的是,因为巡视组和巡察组都具有反腐败的职能,很多人会想当然的认为巡视组和巡察组是由各级纪委监委派出的。事实上,各级党委才是巡视组和巡察组的派出单位,如“省委巡视组”“市委巡察组”等。巡查重在“查”,即查找和查处某一专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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