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工纪〔2018〕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工作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处理群众采用信函、电讯、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对学校所辖范围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通过纪检监督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反映信息,化解矛盾,依纪依法查处违纪问题,纠正不正之风,解决关系师生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促进学校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是:以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是:
(一)对校内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 检举、控告。
(二)校内组织机构和人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 不服,依规应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受理的申诉。
(三)学校交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校外有关单位及机关转办或交办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
(四)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处理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
第五条 纪委办、监察处是学校处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调查、反馈、转办 与交办等工作。
第六条 信访处理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遵循容错纠错机制,坚持鼓励创新、允许失误、宽容失败,全面为担当作 为的干部撑腰鼓劲,鼓励支持勇挑重担、开拓进取、敢闯敢干的 干部。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登记。信访件来源主要有来信、来访、来电,领导及上级转办、交办等。
(一)信函受理。信函包括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收到的、上级部门转来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件等。收到信函要及 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拆封时要保证信函的完整,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
(二)来访受理。接待来访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控告、申诉或意见建议,如实做好谈话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征求来访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三)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的信访受理。应将信访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做好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
(四)电话受理。接听信访电话时,应询问对方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并做好登记。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在受理过程中,承办人要认真仔细审阅信访材料,如实做好电话、接访记录,明了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和关键环节。对于申诉,着重了解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受处分情况及申诉的主要理由等。承办人要按要求填写《纪检监察信访处理单》,对上级或其它单位批转来的举报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
第九条 呈批。信访举报件登记后附上原材料,纪委办、监察处提出初步意见后呈报领导批示。
(一)反映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呈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阅审,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反映学校中层及以下人员问题的,呈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阅批。
(三)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的申诉和意见建议,呈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阅批。
(四)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上级领导同志批转的信访举报件,呈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阅批。
(五)所反映问题情况紧急、事关重大以及多人集体上访的,应立即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并向校党委汇报,尽快研究处理意见。
(六)不属于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承办人员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及理由,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阅批。
第十条 告知。纪委办、监察处在收到具备实名举报条件的信访事项后,10 日内区分情况告知举报人:
(一)对属于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纪委办、监察处向举报人作出受理告知(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二)对不属于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的实名信访举报件,纪委办、监察处向举报人作出收件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受理告知或者收件告知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告知。举报人持与其在举报事项中所留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证件原件,到学校纪委办、监察处领取《东莞理工学院纪检监察实名举报受理告知书》。
对受理告知或收件告知后,仍就相同内容重复举报的,不再告知。
第十二条 核查。核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应由两人以上办理,按照批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核查工作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及时有效解决问题。
(一)进行初步核实的信访举报件按照案件检查工作和监督 执纪工作规则相关程序办理。重要信访举报件在处理过程中应适 时汇报进展情况。
(二)需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三)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不存在或没有具体事实、无可查性的,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以予以了结 或暂存待查。
(四)举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请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协调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实名举报,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进入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程序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信访举报事项核查工作可转交其他二级组织机构或二级党组织承办。
(一)转交办理的信访举报事项,须填写《纪检监察信访转 办单》(附件 3),明确转办意见。转办意见一般有两种:即阅处、查处并报结果。对于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由承办 单位酌情处理;重要问题用查处并报结果,由承办方及时将查处 情况和结果上报。
(二)对于查处并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事项,承办方一般应自 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纪委办、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总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不能如期办结并报送查处结果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三)纪委办、监察处应对承办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对于即将到期且尚未报送查处结果的, 可采取电话、发函等方式进行督办;到期未报结果的,应及时责成有关负责人说明原因;对无故拖延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审结。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根据核查情况撰写核查报告,根据核查情况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置建议,报学校批准后落实。
(一)由纪委办、监察处直接核查的信访举报事项,承办人 根据核查情况撰写核查报告,纪委办、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 意后,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阅批。
(二)对于转交办理的信访举报事项,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应认真审核承办方调查报告,没有异议的,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的校领导阅批;如有异议,通知承办方补充核查或重新处理,并说明异议内容;必要时,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由纪委办、监察处调卷审查或直接调查。
第十六条 反馈。纪委办、监察处对上级或校外有关单位转办和交办的举报信访事项,根据审结情况,及时回复;对实名举报,由纪检监察部门当面向举报人反馈,反馈时纪检监察部门应先核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当面反馈确有困难的,可书面形式向举报人反馈,给予结论性答复。反馈情况记录在《东莞理工学院纪检监察实名举报件反馈意见表》。有关情况需要保密的,回复时要一并申明;匿名举报的,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举报人对初步核实结果有异议的,纪委办、监察处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归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按照档案工作 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纪委办、监察处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第十八条 重复信件的处理。对于尚未处理完毕、内容相同的重复来信,可不做重复登记,而作为单件处理;对于第一次来 信未作处理或产生处理遗留问题所导致的重复来信,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不能改变处理结论的,要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工作。 对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报请公安或司法机关协助处理。
第三章 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是指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或附上证件复印件)等,联名举报的应明确主要联系人。
第二十条 举报人进行信访举报,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联名举报的应明确主要联系人。纪委办、监察处应与举报人电话核实身份信息(来访则当场核实),接电人与举报人身份信息一致,且接电人确认举报系由其本人提交的,作实名举报处理,并向举报人作出受理告知(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接电人与举报人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或是冒名举报的,作匿名举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匿名举报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置:没有明确线索和具体事实的,只是分析判断或者定性结论 的,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可暂时不予处理,留待以后有明确线索再进行查处;对于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信件,可责成被检举对象作出检讨或说明并给予批评教育;反映重 要问题、事实比较清楚、线索比较具体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 并按监督执纪工作程序处理;涉及刑事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和程 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按有关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举报要文明合法合理,纪委办、监察处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实名举报、 归口反映、逐级举报。
对于举报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严肃查处以信访举报为名的诬告陷害等行为,不准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造谣、传谣;不准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恐吓和人身攻击等;不准制造事端,干扰纪委办、监察处正常工作;不准以其他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有上述行为的,按学 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按有关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要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经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问题的,可根据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被举报人的合理要求,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事实。
第二十五条 纪委办、监察处必须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组织机构、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执纪审查工作无关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二)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组织机构、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组织机构或个人。
(三)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问题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责任人,按有关法规条例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理有关举报问题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或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被举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举报问题有其他关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对办理信访举报事项不力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 毁信访举报材料,泄漏信访举报情况,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东莞理工学院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东理纪〔2006〕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