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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莞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年02月26日 15:35

(纪检监察〔2021〕2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校纪委现有印章的规范化管理,完善使用制度,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中共东莞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委驻东莞理工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共东莞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室”等公章。

第三条实行印章专管专用,专人负责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外出时,经纪检监察室主任同意,移交印章给部门其他人员保管。

第四条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按规用章,严格管章。印章只能在办公室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须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审批。

第五条印章管理人员须亲自用印,未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用印。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须按审批意见核实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印章不得加盖在空白页或空白表格上,凡经加盖公章的文件或纸张,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条使用印章须手续齐备,履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类型、内容摘要、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数等。

(一)以学校纪委名义上报或发送的公文、材料、报表等,须凭校纪委书记签发的原件,做好用印登记后,方可加盖“中共东莞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用印备查件由印章管理人员保存。

(二)以监察专员办公室名义上报或发送的公文、材料、报表等,须凭广东省监委驻东莞理工学院监察专员签发的原件,做好用印登记后,方可加盖“广东省监委驻东莞理工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用印备查件由印章管理人员保存。

(三)以学校纪检监察室名义上报或发送的公文、材料、报表等,须凭纪检监察室主任签发的原件,做好用印登记后,方可加盖“中共东莞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室”印章。

(四)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纪检监察室主任外出时,经办人可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请示,并打印审批同意的短信、微信、邮件等截图给印章管理人员留存,做好登记,方可用印。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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