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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科学运用搜查、扣押的方式与结果

发表时间:2018年10月12日 00:00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某市纪委监委按程序报批后,依法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A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时对涉嫌共同犯罪的A某之妻B某采取留置措施,配合调查。

  调查期间,A某承认自己在担任该市某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多名私营企业主在资金周转、项目合作、投资经营等方面提供过支持,这些企业主确实经常请他吃饭、打高尔夫球,多次在他出国考察期间陪他吃饭、旅游,但他从没有直接收过这些人的钱款或贵重物品,并表示“请组织核查,自己经得起检验”。同时,调查组对A某家庭财产也进行了初步核查,确实未发现大宗财产和贵重物品。这与调查组掌握的其他证据情况极不相符。

  为进一步核清事实,调查组依法对A某之妻B某进行谈话,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B某终于如实交代了这些年来A某与这些私营企业主的密切交往情况,A某用手中权力帮助他人办事,而企业主们也纷纷“投桃报李”,送给了A某和B某大量财物,这些财物中有不少是现金、名表、金条、翡翠玉石、名人字画等物品。案发前A某和B某商议认为,这些东西放在家里不安全、存进银行也不安全,于是陆续用硬纸箱将收受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封装好后,分批转移到乡下外甥C某家中隐藏,并告诉外甥“都是些旧衣服和旧书”“先放在你这里帮忙好生保管”“等到需要时我们再过来拿”。

  根据这一信息,调查组及时派人到乡下外甥处依法进行了搜查,并对起获的赃款赃物进行了提取扣押,整个取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依法向在场的外甥及邻居等人出示证件、出具了搜查手续,并由C某邻居作为见证人在扣押清单上签字确认。

  获取这些证据后,调查组再与A某进行谈话,A某在铁的证据面前对自己涉嫌犯罪问题供认不讳,作出了详细交代。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是关于纪委监委采取搜查、扣押等措施的明确规定。

  搜查、扣押是办案中经常用到的调查措施。搜查的目的,是收集证据、查获被调查人的相关物品或资料,为案件的调查认定获取重要的证据支撑。搜查的范围,既包括被调查人的身体、物品及其相关处所,也包括其他可能隐藏有关人员或重要证据、赃款赃物的处所,而对于搜查中发现的重要涉案物品、重要证据材料,纪委监委应当及时扣押,确保证据得到及时固定。因此,搜查与扣押,在实践中往往是同时并用的调查措施。比如本案例中,市纪委监委搜查的地方就是A某及其妻B某用来转移藏匿赃款赃物的乡下外甥C某家中,搜查发现了重要赃款赃物就及时进行了扣押,这是非常有力的调查举措。被调查人A某自以为其所作所为不会被组织发现,认为只要赃款赃物不被发现就可以蒙混过关,于是信誓旦旦地向组织保证,称自己与这些私营企业主只是吃饭、打球、境外陪同旅游等,企图掩盖自己的严重违法犯罪事实。但是当纪委监委调查人员依法搜查并扣押其赃款赃物后,便使其严重问题暴露无遗、毫无掩饰之地,在铁的证据面前A某只能束手就擒、坦白自己的罪行。这充分说明了搜查、扣押这种调查措施的巨大作用。

  在开展搜查、扣押等调查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确保证据形式合法、手续完备,而且取证过程中还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这些要求既是对取证工作的规范,也是对调查人员的保护。同时,全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也是重要的证据资料,必要时将在调查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监察法并没有规定纪委监委对于调查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必须随案移送司法机关,监察法规定了录音录像目的只是“留存备查”;如果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调取与指控犯罪有关并且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录音录像资料,可以同纪委监委沟通协商后予以调取。

——摘自方正出版社《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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