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宣传教育 >> 警钟长鸣 >> 正文

【以案释法】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入甄别谈话反馈情况

发表时间:2018年10月14日 00:00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S市纪委监委收到了一封从省里转来的函件,显示上级审计部门在对某房管所2016年公租房、直管公房零星修缮工程的审计过程中,发现该所存在涉嫌伪造资料套取维修资金的问题。

  S市纪委监委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所有被约谈人员的口径异常相似,一开始均拒不承认,后经过调查人员多次约谈,陆续承认只有42套房屋结算书作假,并提出了一个一致的借口——“伪造42套结算书套取的8万元财政资金,全部用于支付施工队抢险救灾的劳务费”,企图蒙混过关。这一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在房管所与中标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相关条款已经写明劳务费包括在工程款之中。相关人员虚假口径异常一致且与前期外调情况严重不符表明,涉案人员之间可能存在攻守同盟的约定。

  调查人员分析研究后发现,在整条利益链里,该所工程股副股长L某以及负责施工的中标承包商S某权力最小、地位最低,获利也最少,但负责大量的具体实施工作,于是再次约谈L某和S某,并很快突破了两人心理防线。

  经查,该房管所职能之一是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直管公房的日常修缮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辖区内房屋零星修缮年度承包商,由中标方负责施工维修。该所对已实施的修缮工程进行审批结算后,上报该市财政局批准,再将工程款拨付给承包商。公租房是否需要维修、是否真正进行了维修,在流程上无从考证,都是施工承包商和该所相关人员说了算。趁着岁末年初报批资料比较多的时间节点,房管所所长C某就会将伪造的资料和真实资料夹杂在一起,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具体方式是授意L某提供地址,再由S某按地址虚构结算书,从低于5000元的小项目中一点一点套取修缮资金,事后由S某转给C某和L某。所里多个管理处纷纷效仿这一做法,C某由于怕被人曝光自身的问题,一律审批同意。

  据统计,该房管所伪造资料套取政府专项维修资金一案中,全所在职员工59人中21人涉案,涉案金额超过237万元。其中,C某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刑。另有7人受到处分,3人被诫勉谈话,其他10人受到批评教育。

  【解读】

  谈话是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的手段。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这是一贯的工作要求。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一切从事实出发,是什么性质问题就按照什么性质问题对待,有多少问题就查清多少问题,该采用什么手段就采用什么手段。有的时候职务犯罪的线索经过查实,会发现只是一般的违纪违法问题,但也并不排除有的时候从一般性的谈话中发现职务犯罪的证据,这就要求纪委监委本着对干部、对组织、对公权力敬畏和负责的态度,及时甄别谈话反馈情况,善于发现蛛丝马迹。比如本案例中,由审计发现的涉嫌伪造资料套取维修资金问题,属于违法问题线索,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但在说明情况过程中,发现情况与事实明显不符,而且其错误陈述的内容惊人一致,由此顺藤摸瓜,发现违法问题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

  该案中,实际上有两次谈话,第一次是发现疑点,经过排查,确定了犯罪的基本事实,为第二次谈话理清了方向;第二次是有针对性地突破被谈话人的心理防线,取得职务犯罪的关键证据。第一次是第二次的基础,第二次是第一次的延伸。房管所所长C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应该受到党纪和国法的严惩。该所工程股副股长L某配合C某实施犯罪行为,也应承担法律后果。由于该案涉及员工众多,监察机关没有采取留置讯问的方式,而是抓住重点,突破关键,用约谈的方式迅速取得证人证言,打破了C某建立的攻守同盟,是一次成功进行谈话的范例。

  监察机关在实施谈话过程中,会面临部分监察对象不如实说明问题的情况。根据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在谈话中发生的此类行为,情节较重的,应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上述案例中,C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心存侥幸,在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谈话时,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拒不配合谈话函询,对组织给予的机会毫不珍惜,情节较重,违反了组织纪律,最终受到了党纪和国法的严惩。

——摘自方正出版社《案例解读》

东莞理工学院 Copyright©2020 Dongg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08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