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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如何认定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行为

发表时间:2017年06月15日 00: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典型案例

马某,某县政法委书记;秦某,该县纪委副书记。2016年10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故与受害人袁某发生争执,对袁某进行殴打并致其死亡。案发后,该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胡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马某收受被告人亲属贿赂,借口“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违纪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向该县多名政法干警以及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郑某(中共党员)打招呼。最终,胡某被重罪轻判。

2017年4月,郑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该县纪委立案审查。马某又找到秦某,希望给予关照。秦某将郑某被组织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执纪审查相关情况告诉马某,并向具体承办郑某案件的纪检监察人员表示,“对郑某的处理网开一面”。

处理建议

马某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并涉嫌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秦某的行为则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评析意见

马某行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同时涉嫌犯罪

公正是执纪执法活动的生命和灵魂。党员领导干部绝不能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对于干预司法、执纪执法的,要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马某作为县政法委书记,借口“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插手和干预胡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导致胡某重罪轻判。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同时,马某在该过程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导致该案重罪轻判,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当按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此外,该县多名政法干警及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郑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徇私枉法犯罪,如果以上人员均是党员,则同时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上述行为应当按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秦某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执纪审查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2017年1月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强化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执纪实践中,对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审查中出现的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应当按照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论处。

本案中,秦某作为县纪委副书记,在郑某案件的执纪审查过程中,跑风漏气,并要求相关人员处理过程中“网开一面”。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重违反了审查纪律,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定性处理。

准确认定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行为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这里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

其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列举了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五种行为: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五十三条列举了纪检干部干预执纪活动的行为: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一直强调,执纪审查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对纪检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论处。

此外,还应注意该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如果行为人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过程中,有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如果行为人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则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以上行为均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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