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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15个重要问题的解答

发表时间:2022年12月02日 15:04

问题1:什么是检举控告?

答: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受理检举控告。检举控告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机关、单位揭发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或监察对象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的活动。

问题2: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有2项:一是2020年1月21日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二是2022年2月5日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

问题3:什么是信访处置“四个态度”和信访研判“三看三判断”?

答:信访处置“四个态度”是指热烈欢迎建设性意见建议、积极支持反映合法诉求、坚决反对假公济私、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信访研判“三看三判断”是指看信访举报行为是出于公心还是私心、出于善意还是恶意、最终想达到正面效果还是负面效果;判断信访举报内容是真实还是虚假、时间是平时还是特殊时期、方式是否为正当合法。

问题4:哪些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以下三类情形的检举控告:(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还受理三类信访举报:(1)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申诉;(2)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的批评建议。

问题5:哪些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答:以下三类情形不予受理:(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问题6:向纪委监委检举控告的渠道有哪些?

答:向纪委监委检举控告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1)来信,各地纪委监委会公布官方的受理来信地址;(2)来访,各地纪委监委有专门的接待来访中心,可以通过当地纪委监委官网或者官方咨询电话了解;(3)电话:统一举报电话为“12388”;(4)网络,主要通过各地纪委监委官网进行网络举报。

问题7: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检举控告是怎么处理的?

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程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登记录入:根据“归口受理”的原则,检举控告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统一接收,并进行编号登记,按照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2.分流转办:根据“分级负责、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处理;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逐级转送下级处理。

3.调查处置: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具体负责办理检举控告件,主要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

问题8:检举控告件办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答: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对交办的检举控告,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问题9:什么是实名检举控告,实名检举控告有哪些好处?

答: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核实,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重复检举控告除外),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严格保密。

问题10:为什么被举报对象一直未被调查、未被处理?

答:为什么举报人会认为被举报对象一直未被调查、未被处理,产生上述认识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大部分检举控告是匿名形式,处理结果无法反馈给举报人。且现象类举报线索居多,比如某举报信称“某某局某局长是个大贪官,家里资产几千万,资产与收入严重不符”,此类举报线索价值偏低,成案率不高。

二是由于工作需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时一般秘密进行,非调查人员不会获悉调查情况,除了调查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并转入立案调查程序并公布相关情况外,其他未能查实的问题会作信访了结处理。

三是调查处理需要一个过程,问题线索核查处置也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没有规定的时间限制。部分信访人认为调查核实很简单,举报后几天之内就应该反馈相关情况,这种认知是不正确的。建议举报人签订双向承诺书,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阶段性反馈。

问题11:检举控告人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答: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5)实名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纪检监察机关情况反馈的,可持受理凭证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受理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不接受来信、来电和其他方式的查询;(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题12:纪检监察机关会对哪些失实检举控告予以澄清?

答: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予以澄清:

1.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生活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2.被检举控告人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3.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其他澄清方式予以澄清。澄清公开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检举控告人的同意。

问题13:哪些信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答:主要包括以下行为:(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问题14:诬告陷害他人有什么后果?

答: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党纪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政务处分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问题15:哪些诬告陷害情形会从重处理?

答: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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