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释 义】
本条是关于信访举报归口受理和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工作要求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两方面内容。第一是总体要求,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贯彻这一要求,提高线索管理、处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第二是信访举报归口受理。信访举报是问题线索来源的“主渠道”。根据监督执纪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受理的信访举报,主要包括对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对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等等。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2017年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部门将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此次《规则》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将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考虑是:实践中有的信访举报部门将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件原件登记编号、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办;有的将原件直接移送监督检查部门或者干部监督部门等进行办理,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则》对此不作统一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惯例确定。此外,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有关信息,深入分析信访形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比如,定期梳理汇总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检举控告情况,向本机关有关负责人报告;定期分析所辖地区、部门信访举报情况,编写分析报告,向上级信访举报部门和本机关有关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有关负责人报告;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信访举报反映的热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题分析,服务重点工作的开展;等等。
第二款规定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明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以外的问题线索,也应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三款规定的是在监督执纪中发现问题线索的办理要求。监督执纪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且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问题线索提出分办意见,按照程序报批后转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