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即将到来。党员干部在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必须警惕节日“四风”问题,严防反弹回潮。节日“四风”中,违规吃喝占一定比例。笔者梳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中与吃喝有关的条款,以作警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直接涉及吃喝违纪行为的主要有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强调的是行为性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且程度达到“情节较重”以上。违纪主体为参与宴请的一般党员;客体为职务行为廉洁性;违纪方式既包括接受宴请,也包括提供宴请;“宴请”既包括在公务交往中的宴请,也包括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宴请经费来源可能是自费,也可能是公款。
典型的比如,接受私营企业主等管理服务对象宴请;上级领导部门工作人员接受有求于自己的下级宴请等。不论哪种宴请,都与执行公务有关,而且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造成影响。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强调的是对公款的管理使用。违纪主体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客体为公款管理使用规定;行为方式包括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经费来源为公款。
本条规定的行为可能存在于公务活动中,也可能假借公务活动之名,行“吃公款”之实,比如,虚列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开支套取公款吃喝;假借研究工作为名吃喝;通过专项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等。本条与第九十二条都可能涉及违规公款吃喝,主要区别在于,本条规定强调的是“用公款支付”,而第九十二条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的处分规定。违纪主体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和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经费来源为公款;主要表现为公务接待中陪餐人数超过要求、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在私人会所等高消费场所接待等。本条与第一百零三条都是违规公款吃喝,主要区别在于,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都发生在公务活动中,接待“师出有名”,只不过接待方式违规,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违纪吃喝可以是假借公务活动之名,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公务活动。
实践中,在判断某一吃喝违纪行为具体适用哪个条款时,可以先看是否发生在真实的公务活动中,再看经费来源,同时结合违纪行为侵害的具体客体来综合判断,决定适用哪个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有时也可能发生竞合的情况,即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违反两条及以上具体规定。比如,在公务接待中,某下级单位班子成员安排在私人会所宴请上级领导单位有关干部,请求对方在考核评比中给予该下级单位关照,席间点了高档菜肴及烟酒。这种情况下,下级单位班子成员以及上级领导单位有关干部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根据《条例》总则部分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应适用第一百零三条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