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要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当前,有的党员干部通过收受茅台等高档烟酒进行利益输送,风腐交织、风腐一体特征显著。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等财物,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实践中,要深化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同根同源的理解,纠正部分党员干部“收受高档烟酒只是违纪不是受贿犯罪”的错误认识,精准把握该类行为的认定,铲除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关于违纪行为的认定。根据《条例》规定,党员干部违规收受高档烟酒等礼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可见,违规收受高档烟酒行为不需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财物折合价值达较大数额的情节,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可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这是区分违纪违法与受贿犯罪的关键。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工作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等赠送高档烟酒。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实践中,要把握收礼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的界限,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正常人情往来一般是发生在亲属、没有利益纠葛的朋友之间,而收礼行为发生在上下级、管理服务对象等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之间;第二,正常人情往来的金额较小,而收礼行为明显超出正常往来数额范围。第三,正常的人情往来双方互有回赠,是一种礼尚往来,收礼则一般表现为单向收受或者收送明显不对等。
收受高档烟酒构成受贿犯罪的认定。实践中,要把握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结合是否具有谋利事项、折合价值数额等情况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高档烟酒,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收受行政管理对象或者下属所送的,视为承诺帮助谋取利益)且数额达到受贿犯罪刑事追诉标准的,应认定构成受贿犯罪。实践中,如何认定高档烟酒的价值,是认定受贿犯罪的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在犯罪数额认定上,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据受贿人的主观认知情况,以收受烟酒客观价值为基础,准确认定受贿数额。一是受贿人收受高档烟酒,在能够扣押到原物的情况下,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委托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证,以收受时间作为基准日认定受贿数额。二是受贿人授意行贿人支付相关钱款购买所涉高档烟酒,或者受贿人与行贿人同时在场购买的,受贿人此时对购买价格是明知的,可以依据行贿人支付的购买价格认定为受贿数额。三是在原物灭失的情况下,有证据证明高档烟酒的购买价格和来源正规,可按购买价认定受贿数额。四是受贿人收受高档烟酒后将其出售的,没有证据证明行贿人购买价格,但是有证据证明受贿人销赃价格的,可按销赃价格认定受贿数额。此外,有意见认为,应当扣押到烟酒原物进行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否则无法认定受贿犯罪。我们认为,烟酒本身为种类物和易耗品,容易混同或灭失,若机械地以扣押原物为标准,不利于惩治腐败形成震慑效果。因此,我们不应以是否扣押到原物为标准,而以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力为标准。要全面收集相关供述和证人证言,收集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尤其注意收集受贿人对收受烟酒价值是否知情或知情程度等主观认知、请托谋利事项和具体利用职权帮助实现谋利事项的办理情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以印证涉案烟酒来源、收送过程、去向及价值,达到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构成受贿犯罪以及确定犯罪数额的目的。
实践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策略,综合考量行为人所在地区(部门)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水平、时间节点、事实情节、态度认识、后果影响、一贯表现等因素,精准运用“四种形态”,防止畸轻畸重,实现案件查办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