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行为。
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是指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或附上证件复印件)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畅通举报渠道,着力营造良好的举报环境,对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制造事端、扰乱举报秩序、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处理实名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及时有效解决问题。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署名信访举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本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应与署名人电话核实身份信息(来访则当场核实),接电人与署名人身份信息一致,且接电人确认举报系由其本人提交的,作实名举报处理;接电人与署名人身份信息不一致,或否认的,作匿名举报处理。
(二)属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转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转件后,按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举报人作出受理告知(联名举报的告知1名联系人)。对受理告知后重复举报的,不再告知。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署名信访举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经、正在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或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不予受理。
(二)属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转有关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反映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
第八条 实名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当面向举报人反馈;不适合当面反馈的,可电话反馈。反馈情况记录在《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反馈情况登记表》(附件)。
举报人对反馈情况有异议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妥善处理。
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反馈情况抄送信访举报部门存查。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人个人有关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信息泄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审查调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说明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要,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向其了解核实问题线索必须在不暴露其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有关信息。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承办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告知受理情况、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因举报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实名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施行后,本办法与该规则不一致的,以该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2016年5月20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印发的《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工作意见》(粤纪发〔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