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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广东省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重点监督清单

发表时间:2020年06月01日 16:47


为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纪发[201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重点监督清单:

1.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2.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

3.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4.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利益;

6.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

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

10.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1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12.其他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全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对照上述清单,严格要求自己,自觉规范“八小时以外”活动。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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