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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监委成立后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解除处分

发表时间:2018年05月31日 00: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委成立前,对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由原监察机关按作出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解除处分。

监委成立后,对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履行解除处分程序,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3种不同做法或意见:一是由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向同级政府通报。主要理由是:从节约资源和实效性考虑,按原处分审批权限和程序解除行政处分程序繁琐、意义不大;党纪处分到期后自动解除,不需要办理解除手续,更不需要报批,实践效果很好。二是由监委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主要理由是:监委承接了原监察机关职责,按照行政处分“谁决定谁解除”的原则,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应由监委决定解除;由原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批准作出的行政处分,从工作延续性考虑,应继续报同级政府批准解除。三是由监委呈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向同级政府通报。主要理由是:监委不是行政机关,不隶属于政府,解除行政处分不宜以监委名义报政府批准;从党管干部的原则考虑,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可由监委决定解除;由原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批准作出的行政处分,可由监委报同级党委批准解除,向同级政府通报。

我们经研究认为:第一,监委成立后,原监察机关承担的解除行政处分职能应由监委承继。但监委不是政府组成部门,而是宪法上的、独立的国家机关,监委解除行政处分不宜按原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即不能再以监委名义报同级政府批准解除行政处分。第二,从工作实践看,受处分人申请解除行政处分的,均符合解除处分条件,为履行解除处分程序专门向党委请示,实质意义不大。第三,2018年4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国监发﹝2018﹞2号)已参照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的相关规定,在第十条规定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不需要再另行履行处分解除程序。第四,对于由原行政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以在解除处分时将相关情况向政府予以函告,供其掌握。综上,对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可由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由原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不再报同级政府批准,由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后,函告同级政府。

需要注意的是:监委作出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后,应以监委名义函告同级政府,并将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和通知等材料一并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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