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魏某,中共党员,某市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刘某,中共党员,该单位党委委员,行政一把手。
2016年至2017年,该单位有9笔3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未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而是刘某个人决定,致使其中4笔给党和国家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魏某作为党委书记,不履行职责、疏于管理,没有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三重一大”的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处理建议】
魏某的行为违犯了工作纪律,构成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失职违纪行为,魏某既是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刘某作为该单位行政一把手,对单位多笔大额资金使用,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而个人决定使用,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
【党纪评析】
(一)魏某违犯工作纪律,构成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失职违纪行为
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失职违纪行为,是指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组织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由于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而出现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行为方式: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二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必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才构成该违纪行为。党组织负责人只要具有上述三种行为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该违纪行为。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按一种违纪行为论处,不合并处理,在量纪时作为量纪情节予以考虑。该违纪行为追究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上述“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二)刘某违犯组织纪律,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
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是指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而故意违反议事规则。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是指违反党章第十条第(五)项关于“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问题”,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是指应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下列问题: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是指对重大问题,既不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又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而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