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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莞工学〔2012〕11号...

发表时间:2017年03月28日 00:00

 

 

 

 

 

 

 

莞工学〔201211

 

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学生申诉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东莞理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东莞理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于学校做出的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变更或撤销的意见和请求。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籍处理包括:学校决定的休学、复学、转学、留级、退学、延长学习年限、毕业、结业、肄业等。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审计监察处、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申诉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各1人以及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上述各部门委员由各部门指定,教师代表由工会选派,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选。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接受申诉、组织调查、复议等事务。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监察处负责人兼任,另指定1人为工作人员。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院系、各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决定,应当出具处理或处分通知书,送交本人。通知书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递交申诉材料或委托法定代理人全权代理。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院(系)、专业、年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的申诉日期;

(四)申诉申请书必须附上处分(处理)通知书和由本院(系)辅导员写的申述情况说明及签名确认。

辅导员对学生提出申诉的理由、依据,需经调查了解后作出实事求是的书面说明,并在处分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认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其它有足够依据或理由改变原决定的。

第十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当面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材料不完整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因故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申诉复查报告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申诉的评议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参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方为有效。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不当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送达申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申诉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学生听证和申诉规则(试行)》(东理学〔2005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学生  申诉管理  办法  通知

  东莞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27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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