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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东莞理工学院开展谈话提醒工作办法

发表时间:2017年03月28日 00:00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开展谈话提醒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关于按新要求和有关解答进一步做好谈话提醒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高校干部约谈工作制度》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提醒及分类

谈话提醒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话的方式对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教育。

根据内容和性质谈话提醒分为工作约谈、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

(一)工作约谈。即通过谈话的方式,了解约谈对象个人履行职责、思想认识、廉洁自律或所在单位贯彻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听取约谈对象意见建议,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

(二)警示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的纪律、作风、廉洁自律或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进行警示谈话,要求其就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或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和督促其分析原因、提高认识、认真反省整改。

二、谈话提醒对象及主体

(一)谈话提醒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我校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以下统称为约谈对象)。

(二)谈话提醒主体:学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的领导同志(以下统称为约谈人)。具体根据约谈对象的职级和岗位确定:

1.约谈对象为党务部门、二级组织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由学校党委书记约谈,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纪委书记陪同。

约谈对象为党务部门、二级组织机构党组织负责人的,一般由学校党委副书记约谈,党委组织部长或纪委副书记陪同;或者由纪委书记约谈,视情况约谈对象所在党务部门、二级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

2.约谈对象为二级组织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的,一般由校长约谈,分管(联系)校领导及纪委书记陪同。

约谈对象为二级组织机构行政负责人的,一般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约谈,党委组织部长或纪委副书记陪同,视情况约谈对象所在二级组织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陪同。

3.约谈对象为其他人员的,可由其所在二级组织机构负责人约谈,或由学校党委、纪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约谈人。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工作,按照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省属高校干部约谈工作制度》规定执行。

实践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反映内容主要涉及违纪问题的,由学校纪委领导主谈。

三、谈话提醒的形式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谈话提醒分“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两种形式。“咬耳扯袖”是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红脸出汗”是对一些轻微违规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

四、谈话提醒启动条件

党员干部在执行“六大纪律”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可视情况实施谈话提醒,责令整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人员进行工作约谈:

1.上级要求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2.重点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提前督促指导的;

3.重点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4.重点对象、重点要求需要教育提醒的;

5.其他需要工作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1.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够到位,分管范围或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较多或未能及时解决的;

3.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日常监督管理、巡视巡察、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发现有需要整改或带有普遍性问题的,以及不重视问题整改的;

5.其他需要警示约谈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约谈:

1.警示约谈后,有关问题依然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2.出现《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及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举问题之一的;

3.其他需要诫勉约谈的情形。

五、谈话提醒实施程序

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作为启动约谈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约谈:

(一)提出启动约谈建议,经学校党委或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约谈对象;

(二)约谈前,启动约谈部门应视约谈问题情况,收集、整理约谈对象相关情况资料,做好约谈准备;

(三)约谈时,启动约谈部门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记录。约谈视情况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四)约谈结束后,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由启动约谈部门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做好整改,在被通知整改之日起2个月内向启动约谈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并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五)启动约谈部门可采取效能监察、明察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约谈对象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约谈工作结束后,启动约谈部门负责将相关资料存档保管,并将约谈情况报学校纪委备案,校纪委负责统一汇总上报。

六、谈话提醒内容及记录要求

(一)约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提出需要了解的情况,或指出存在的问题;

2.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或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反思反省;

3.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二)约谈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及职务等;

2.约谈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约谈的日期、地点;

4.进行约谈的事由;

5.约谈的具体内容;

6.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诫勉约谈记录应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七、谈话提醒纪律要求

约谈对象、约谈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约谈对象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提前书面请假说明,并进行补谈;如实陈述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约谈人、信访人、举报人等。

(二)约谈人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包庇、袒护或趁机打击、报复约谈对象;注意谈话方式方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尊重约谈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损害约谈对象合法权益;廉洁自律,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约谈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约谈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不得泄露约谈人、约谈对象及约谈内容等相关信息。

对违反约谈纪律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七、谈话提醒结果运用

(一)启动约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问题性质及干部管理权限将约谈情况抄送上级或校内有关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约谈不能代替对约谈对象所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党纪政纪和司法等方面的处理。

(三)约谈所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四)谈话结束后,学校纪委按照上级纪委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材料,并做好档案留存工作。

八、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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