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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东莞理工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7年03月28日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学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强化校纪委的监督责任,深入推动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东莞理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指导、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小组成员构成: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校党委班子其他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纪委,办公室主任由校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校纪委副书记担任。

第四条  学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职责。

学校党委应当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学校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学校党委、行政重要议事日程,融入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中研究部署、检查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

第五条  校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主体,承担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再监督”的职责。

校纪委要坚持党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协助校党委并督促二级组织机构和党组织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各项任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第二章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第六条  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二级组织机构与党组织、教职员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分工,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保证任务落实。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二)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机制,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制度刚性和执行力,规范权力运行,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及时研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建立纪检委员列席二级组织机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纪检委员的作用。

(三)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干部教育培养机制、选拔任用机制、考核评价机制,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加强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强化组织人事纪律。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违规违纪问题。

(四)抓好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要求,健全密切联系广大师生、群众的制度机制,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教风学风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五)严肃党内生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质量。

(六)严明党的纪律。从严治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对党员干部、教职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有不良苗头及时约谈、提醒和纠正。

(七)深化源头治理。贯彻落实学校《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意见》,不断完善适合学校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从教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教职员工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教意识,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和大学生廉洁教育。

(八)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和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履行职责,保证校纪委独立行使监督权,及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第七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一)校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政勤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校纪委工作汇报,为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排忧解难,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违纪违规案件。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以身作则、从严律己,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二)校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校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做到管事、管人与管党风廉政建设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部门、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工作要求,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廉洁从政从教、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形成责任传导机制。当好廉政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三章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第八条  纪委的监督责任。

(一)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向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维护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坚决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及其他各项纪律。加强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三)监督检查作风建设情况。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落实学校关于作风建设的规定,监督检查党委及基层党组织、二级组织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强化党内监督和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人、财、物、事等权力情况的监督。切实加大对干部选任、财务管理、财经纪律、廉政纪律、科研经费、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工程修缮、校办产业、兼职兼薪、评审评比评估等工作以及重要敏感岗位的监察力度,以及监督检查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努力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不断增强审计的威慑力和实效性,认真落实《东莞理工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不断加大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五)抓好廉政宣传教育。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六)查处违纪违规案件。校纪委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监督执纪和惩戒问责主业,坚决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纪委监督执纪应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戒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委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校纪委书记参加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党委会、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等重要会议,校纪委副书记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兼任监察部门负责人的纪委副书记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各二级组织机构重要业务工作会议。

(二)校纪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与校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校领导班子成员及时向校纪委通报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校纪委给予必要的廉政建议。

(三)督促指导各二级组织机构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会同组织部对拟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考察,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五)对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六)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学校中心工作需要,督促开展专项治理或专项监督检查。

(七)受理控告、检举、申诉和信访,对涉及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视情况进行函询、初核。

(八)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协助开展巡视、巡查工作。

第十条  校纪委书记是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监督人,负有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责任,必须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监督执纪职责。校纪委书记应从严要求自己、从严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凡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纪委书记一般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得分管组织人事、基建财务、后勤采购、校企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校纪委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本细则履行监督职责,同时接受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章  各二级党组织、组织机构的责任

第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党组织、组织机构要按照校党委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好本党总支(直属支部)、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第十三条  二级组织机构行政负责人(含主持工作)是本单位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教学机构、莞城校区管委会、后勤集团、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机关、教辅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监督人。纪检委员对本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有监督责任。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知责尽责。

(一)强化责任履行。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进行责任分解。中层干部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年初,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年中,加强指导和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年末,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自查活动,总结年度任务完成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年年底向校党委、校纪委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严格执行纪律。自觉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强化党的意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健全二级组织机构议事规则,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上级和校党委重大决策、中心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三)抓好作风建设。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学校有关规定,正风肃纪,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大力整治“庸、懒、散、奢”等突出问题,重点监督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问题。强化节假日期间“四风”专项治理和禁止性规定的落实。

(四)积极开展廉政廉教教育。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本党总支(直属支部)党员干部以及重要岗位人员的廉洁从政从教状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风险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增强廉洁从政从教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定期组织并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支持和参与廉洁文化建设。

(五)加强源头防治。根据学校《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意见》及分工方案抓好责任分解和落实工作。根据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要求,对本单位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特别是涉及人、财、物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通过查找评估风险、制定实施防控措施,努力做到提前预防、实时监控、及时化解廉政风险。

 

第五章  落实“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常研究、常部署、常督促、常检查,积极支持校纪委开展工作。校纪委要主动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校组织(统战)、宣传、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等部门、单位要齐抓共管,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融入各自的工作,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合力。

(一)落实“两个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年底,校党委、纪委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报告年度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校纪委向校党委、省教育纪工委书面报告年度落实监督责任情况。校内各二级组织机构和党总支(直属支部)每年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二)落实责任书签订。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与校内二级组织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校党政领导副职也签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领导责任,并传递责任、传导压力。

(三)落实述责述廉述德和民主评议制度。坚持并完善述责述廉述德和民主评议制度。校党委领导班子述责述廉述德要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全体委员、中层干部及相关代表的民主评议。各二级组织机构和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责述廉述德要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将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之间,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之间,每年要进行廉政谈话一次以上,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校纪委书记、校纪委副书记要实行廉情约谈,坚持对新任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打好预防针;对有轻微违纪问题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及时提醒,教育和挽救干部。

(五)落实纪委约谈制度。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和个人,由校纪委负责人约谈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及时提醒约束和责令整改。

(六)落实专项检查制度。根据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对校内二级组织机构和党总支(直属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强化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基层党组织、二级组织机构领导干部,应予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本单位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招生、颁发文凭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对本单位所属人员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晋级、科研成果鉴定、学术论文发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现象,不批评、不教育、不制止、不纠正甚至包庇、袒护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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