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工党〔2013〕20号
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城市学院党委,各单位:
《东莞理工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经学校2013年第13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莞理工学院委员会
东莞理工学院
2013年9月25日
东莞理工学院贯彻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提升依法治校能力,推动学校实现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学校领导班子以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
第三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等规定,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文件精神及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方针、发展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调整学校的办学方针、年度工作规划和学校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决算方案的编制、调整和商业贷款计划)的制定、调整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调整和商业贷款计划)。
(三)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学校党政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撤销和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的确定和调整以及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学生工作以外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八)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处置和重大调整;由学校控股的校办产业的经营范围、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
(九)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学校处级副职(六级职员)以上中层干部、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
(二)重要人才引进和学科带头人的招聘录用。
(三)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四)学校参与的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五)全国、省、市、县(区)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六)校办独资企业决策层组成人选的提名、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独立学院校方董事、监事及院长、副院长的推荐和党委书记的任命。
(七)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
(八)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一)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大额度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二)国(境)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四)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五)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100万元(人民币,含,下同)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拟使用学校年度预算资金10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或者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单件价值40万元以上科教仪器设备的采购,或者同值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
(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
(四)对使用科研经费等学校预算外资金采购仪器设备,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的任务书或预算书的要求,按相关科研管理规定执行。
(五)学校事业性经费10万元以上的重大捐赠项目安排。
(六)受赠2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及物资的使用。
(七)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10万元以上的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的运作事项。
(八)其他重大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行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议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的要求,按照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除非紧急情况,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会签,也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程序提交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一)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关代表征求意见,或提交大会审议或通过。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中处级副职(六级职员)以上中层干部以及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在学校党委会议决策之前,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并书面征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五)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及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需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在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会议成员到会。如果到会成员不足三分之二,决策会议不得举行。
学校纪委副书记列席学校党委会议,学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相关议题的保密规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应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作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会议应对所提出的决策建议逐项研究、讨论和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口头表决时,赞成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态度应鲜明。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才能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或进一步调研论证清晰后,再提交决策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名或以上党委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党委委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名或以上学校领导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含)的学校领导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并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者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相关事项或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并重新按规定履行复议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公正决策情形的,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需要招投标的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直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学校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对涉及“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有关领导个人或相关职能部门不经提交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研究而擅自决策实施的。
(二)对涉及“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未按照规定,未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未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而直接提交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研究而造成决定失误的;或未向学校集体决策机构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且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一条 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送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等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等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东莞理工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印发